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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处   时间:2009年06月24日

     

     

    辽直房委办发[2007]2号

     

    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部分在沈中直单位:

    现将《省直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 0 七 年九 月 七 日  

     

    主题词:省直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基金 管理办法

     报:财政厅 建设厅 省房改办

     

     

     

     

    省直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直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维护住房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和《辽宁省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单位(含参加省直房改的中直单位,下同)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向个人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实行物业管理的,其维修基金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政府出台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省直单位公有住房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出售后,由售房单位按照30%的比例从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资金。该项维修基金存入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管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实行专户核算。

    第四条 维修基金按照专户存储、权属不变、专项使用、共同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直房委办)是维修基金政策管理部门,负责售房单位维修基金使用审批;房管中心是维修基金筹集、核算管理部门,负责售房单位维修基金使用拨付。

    第五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单位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房管中心参照银行同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每半年计付一次利息,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房管中心应保证单位维修基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在维修基金闲置期间,为使维修基金保值增值,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严禁挪作他用。

    第七条 单位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省直单位售后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其使用范围。

    第八条 公共部位,是指住房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房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供电线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道路、化粪池、窨井及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九条 严格控制使用单位维修基金本金。省直单位使用维修基金应先使用其利息部分,利息部分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确需使用本金的,售房单位与业主管理组织形成共同意见后,经省直房委办审批,其使用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维修基金本金的50%。

    维修基金利息和50% 本金仍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维修费用。

    第十条 实行维修基金使用公示制度。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售后需维修时,先由省直单位提出使用维修基金维修方案,征求相关房屋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意见,并对维修项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维修基金使用范围、该项目概预算、资金筹措渠道、可使用的金额等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省直房委办和房管中心。

    第十一条 经过公示征得占建筑物面积2/3以上业主或住户同意后,履行下列报批程序:

    1、省直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房管中心进行单位维修基金余额确认,无误后由房管中心出据“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余额确认书”。

    2、用款单位持房管中心出据的“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余额确认书”和单位维修基金使用申请报告(一式两份)、维修工程预算或经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住户代表联名)审核同意的维修基金使用方案(一式两份),报省直房委办。

    3、单个维修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内的工程,由省直房委办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勘察确认后,经省直房委办批准即可拨付工程款。

    4、10万元以上的较大维修项目,省直房委办初步审查同意后,由省直单位到经招标确定的具有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维修项目审核。所发生审验费用计入工程总造价。

    5、省直房委办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意见书,结合单位维修工程预(决)算、使用维修基金额度和单位维修基金账户余额等情况进行审批。

    6、房管中心依据省直房委办批复,先按审批金额的70%拨付省直单位,待维修工程完工后,由单位持工程决算报告、验收合格报告、维修工程用材发票等资料,到房管中心办理余款结算。

    第十二条 确需急修、抢修的维修工程,省直单位在征得省直房委办同意,可先行维修,后补办审批和维修基金划拨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房管中心应定期公布省直单位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售后公有住房灭失的,经省直住房委员会批准,维修基金本息余额可转入单位用于住房补贴资金专户,用于单位职工的货币化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公有住房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者维修基金提取、交纳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或者补充维修基金。

    第十六条 住房所有权人和售房单位对维修基金的交纳和使用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省直单位为套取维修基金弄虚作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省直房委办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套取的维修基金;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使用维修基金,并向其主管部门通报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省直房委办和房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单位维修基金且尚不构成犯罪的,除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外,对相关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省直单位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应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直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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