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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节假日值班制度
     
    来源:局办公室   时间:2019年10月21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节假日值班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节假日值班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9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局节假日值班表,并按要求将值班表报省政府总值班室。相关处室和单位按时限安排本处室值班工作,并将值班表报办公室。

    第三条  局属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安排节假日值班,并将值班表报办公室备案。相关处室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服务外包单位节假日值班情况。

    第四条  值班人员工作职责

    1.履行节假日期间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和综合协调职能。

    2.做好节假日期间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带班局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和紧急敏感信息,并转办、督查落实带班局领导相关指示。

    4.指导、检查所属各单位值班工作。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局机关实行两级值班带班制度,带班局领导要保证联络畅通,处级带班同志和值班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

    第六条  省委机关行政处、行政管理一处、行政管理二处、省委机关保卫处、省政府机关保卫处实行值班员在岗值班制度,处级带班同志保持联络畅通,值班员24小时坚守岗位。

    第七条  机关车队实行值班员在岗值班制度,带班领导保持联络畅通,值班员24小时坚守岗位。

    第八条  行业指导处、服务保障处、接待一处、接待二处带班领导及值班员保证联络畅通,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九条  值班人员要按照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及时准确等要求记录值班工作事项,完善值班工作原始记录。在《值班日志》上实时记录值班工作情况、注明待办事项和交办事项并签名确认。值班记录及其它值班工作形成的相关材料要及时存档。

    第十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强化首报意识,明确办理意见,坚持逐级请示报告,杜绝瞒报、迟报、漏报。

    第十一条  重要或敏感事项,要加强调度,及时跟踪进展情况,并做好续报。

    第十二条  局长是向省政府报送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带班局领导是向省政府报送信息的直接责任人,带班处长是向省政府报送信息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三条  省委机关行政处、行政管理一处、行政管理二处、省委机关保卫处、省政府机关保卫处值班同志要坚持经常巡查所属区域,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值班人员要按时做好交接班工作,每日8时30分进行交接班,两个班次的带班处长和值班员要全员参加。前班值班人员通报当日值班工作情况,包括当班尚未落实完毕事项及发生的重要或敏感事项。接班人员逐项核对交班内容,了解注意事项和重要值班信息,及时办理待办事项。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保证值班电话24小时全时畅通。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和零差错,严禁推诿扯皮,贻误办理时机,影响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到岗或中途离岗的,须提前按程序请示报告,做好替换班,严禁空岗漏岗。

    1.带班局领导因事调整带班时,本人请示局长同意后报办公室进行调整,由办公室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2.带班处长、值班员因事调整带班时,本人请示带班局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进行调整,由办公室视情况报省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出现脱岗、缺岗、工作失职、渎职等问题或因此造成责任事故的,视情节给予值班人员及所在处室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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