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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综合法规处   时间:2019年03月18日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解读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9214辽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26号正式公布,自2019416日起施行。《办法》是为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法治为先导,依法履行机关事务管理职责,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管理机构不统一、职能职责不明确、监督检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进而提升我省机关事务保障、服务、管理水平而出台的政府规章。

    一、《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

    《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注重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衔接,立足辽宁实际,分别对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等有关内容进行明确,为规范我省机关事务管理活动提供法治保障。

    二、《办法》的立法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并对其提出了更高要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迫切需要以法治为先导,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把管理保障服务工作置于法治框架内,依法履行机关事务管理职责。

    机关事务工作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方面,主要包括对保障机关正常运行所需经费、资产和服务的管理。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促进廉政建设,制定《办法》非常必要、非常紧迫。一是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等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系列规定,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成为新常态。二是国务院已于2012年出台《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了规章予以具体化,我省因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成立较晚,相关立法工作需抓紧跟进。三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陆续出台了《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对机关事务工作相关内容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和完善,加快推动立法显得更为迫切。四是当前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机构不够统一、职能职责不够明确、监督检查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规范和调整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体系,以免出现管理的制度真空。

    三、《办法》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办法》共73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主要对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等作了规定。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第三十条规定运行经费由我省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的其他机关和单位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应当将《办法》第二条与第三十条的规定结合起来理解。明确了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及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和业务指导关系,要求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统筹配置资源。目前我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机关事务管理现状不尽相同,政府各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也比较粗放,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不统一,需要在体制上按照《办法》要求规范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条至第),主要对严格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预算编制、相关制度标准等作了规定。《办法》结合我省实际,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完善经费开支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定额、开支标准;规定机关运行经费应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规模和比例。

    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条至第二十),主要对机关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管理作了规定。《办法》明确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并对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机关资产的使用管理作了具体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和配置标准,加强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管理,既体现了集中统一管理又体现了不同环节的管理要求;对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以及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了明确规定。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条至第),主要对机关后勤服务、公务接待、会议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作了规定。《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分类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规范使用合同,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办法》规定了公务接待的原则和制度。加强了会议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节省会议开支。政府各部门应当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主要赋予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可对受检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督查。建立健全“三公”经费定期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报告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主要对违反《办法》的行为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作为《办法》执法主体的机关事务管理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情形,要根据上位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主要明确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并对参照执行范围和施行日期作了规定。由各级财政给予运行经费保障的机关和团体,应受《办法》规范,故应参照执行。第条明确《办法》自20194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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