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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09年06月24日

    辽政办发[2008]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机关事务

    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

    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四月五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的意见

    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省属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的努力,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但由于长期以来多数办公用房由各部门、各单位分散规划建设和管理,从而造成了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必须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建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一)省财政厅是省政府负责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由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统一管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权属。

    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是指: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驻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厅、委管理的直属局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省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及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沿用、国家投资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土地。

    (二)办公用房和土地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由管理局统一申办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及土地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管理局名下。

        2、办公用房及土地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竣工验收资料,接管、接收、购买、置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有关批准文件、契约和资料。由于历史或其他原因办公用房及土地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经管理局调查核实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有关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登记手续。

    3、对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要限期变更登记到管理局名下。

    4、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土地,经管理局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申办权属登记,报管理局备案。

        5、此次统一办公用房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有关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直接受理和办理。

    6、以上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土地,在办理其权属变更登记时,除缴纳有关变更登记证工本费等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三)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实行归口管理。

        1、编制并组织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依据经国务院批准的沈阳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远景规划及近期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规划。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建设各项自用设施的,须经管理局审核同意。沈阳等市政府在编制及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时确需占用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时,应征得管理局同意。

    2、严格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土地利用处置管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要努力挖潜,合理、高效、集约利用存量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管理局负责通过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结合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用地规划,逐步调整、处置省直单位用地。

    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改变土地用途、转移土地使用权由管理局提出申请,报省财政厅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拍卖、挂牌要求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对符合规划适于办公、住宅等用途的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土地,管理局可优先调配安排用于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占地补偿等所获得的收入(按规定应交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上缴省财政。

    3、完善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制度。管理局要抓紧研究制订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办法及配套管理制度,对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加快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用地管理制度。

    (四)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档案,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定期复核办公用房的权属变化、房屋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

    (五)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的部门、单位,要与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并履行使用登记手续,可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好。未经管理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和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六)权属统一登记后,对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所有权变动的事项,如出售、转让、变卖、置换等,由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按规定权限审批;不涉及所有权变动的,在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内部办公用房的调剂、分配等使用权的调整,由管理局组织实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一)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辽委办[2007]18号)的文件精神执行。严格审批办公楼建设项目,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省政府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积极创造条件盘活办公用房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存量调整规划,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由使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在征求管理局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管理局根据沈阳等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发展需要,按照合理布局、适度调整、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整合建设规划。

    (三)对省政府投资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逐步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逐步推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产权归省政府,登记至管理局名下,由管理局安排使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管理局、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并适时进行试点。

    (四)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型设备、大宗材料的采购等进行招投标,并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监督。

    三、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一)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管理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标准和房屋建筑格局,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办公用房(原则上核定面积上下浮动不超过10%),并逐步推行租用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管理局收回,收回确有困难的须缴纳租金。收取的租金按照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全部上缴财政(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财政部门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各单位实际情况,专项安排维护、维修支出。经管理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管理局收回。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由管理局提出意见,根据权限组织实施,调整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多余的办公用房在限定时间内由管理局收回调配;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或转给下属单位。上交的办公用房,管理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省政府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一)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

    (二)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办法。大中修和专项维修工程,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视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验收;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管理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负责制定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每年8月1日前,各部门、各单位提出下一年度的办公用房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申请,报送管理局。管理局根据各单位的申请,结合办公用房实际情况,审核编制办公用房大、中维修计划及专项维修计划,并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会签后,报省政府审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纳入相关部门的预算。上述预算的执行,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省财政厅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核定日常维修、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三)管理局会同各部门、各单位定期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资料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五、改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一)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的进程。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仍暂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水电暖设备维护维修,电梯空调设备维护维修,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保安等公共性服务,代收代缴等公众代办服务和机关所要求的特约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二)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办公用房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推进机关物业管理单位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三)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单位的选聘,并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使用同一办公楼(区)的部门和单位要共同组成物业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快内部改革,降低物业管理的成本和费用,切实转变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更好地满足机关办公的需要。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开放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用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

    六、进一步搞好办公用房的普查核实和清理工作

    (一)开展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普查。

    1、办公用房普查采取各部门、各单位自查,管理局核查并组织专业部门进行测绘的方式进行。

    2、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专门人员核清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的来源、权属登记状况、使用管理情况和质量情况,填表造册,报送管理局。

    3、管理局会同各相关专业机构,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进行实际测量,形成明晰的房产图、地籍图和使用单位占用图,做到图、表、卡、证与房地产现状相符,登记造册,建立办公用房初始档案,为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和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房地资产信息管理系统。

    在2001年开展的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搞好核实工作,建立健全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管理档案,并抓紧建立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资产信息管理系统,为制定办公用房调整方案和维修改造计划提供依据。

    (三)在普查基础上,分类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

    1、机构改革中,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成建制由行政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对其所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划转或置换。

    2、事业单位继续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管理局负责重新核定面积,签订使用协议,并区别不同情况和单位类别收取租金(费用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3、企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清退。清退有困难并经管理局批准继续使用的,按市场价交纳租金,所收租金全部上缴财政。

    七、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关建设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局要根据省政府机关的实际,在本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配套管理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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