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省直机关易地调动厅局级领导干部
临时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省直易地调动厅局(含副厅级,下同)级干部在沈临时住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含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沈工作,且在沈无住房的易地调动厅局级干部。
第三条 参照省直厅局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和在沈租房市场价格,确定省直易地调动厅局级干部租房标准为每年4万元(含税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本人就近就便自行租赁。
第四条 省直易地调动厅局级领导干部临时租赁住房申请办理流程为:
(一) 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租房申请,并附租房申请表(可在网上下载或向管理局领取)、省委组织部干部任职证明、租房合同及正规发票。
(二)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房屋承租人的租房条件进行审核,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审核汇总情况以正式文件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房租费列入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五条 省直易地调动厅局级干部临时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租用房屋的,由承租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以正式文件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意见安排租房经费。房屋租赁经费按年核拨,由房屋租赁单位统一管理。
第六条 省直易地调动厅局级领导干部在租赁住房期间,所在单位负担监管责任,如与房屋出租方产生租赁矛盾,或出现人身和财产安全等问题,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