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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转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来源: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处   时间:2015年11月09日

     

    辽公节组办〔20155

     

     

     

    关于转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市及绥中、昌图县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对2013年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删除原《统计制度》中“公务用车数量”及“公务用车用油量”指标,增设“新能源汽车数量”和“用地面积”指标,将原煤指标名称统一调整为煤炭等。现将修订后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转发落实新的《统计制度》

    省直各单位、各地区要及时传达、转发新的《统计制度》,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细化工作分工和职责,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报送方式及时限等。对省直各单位及各地区的报送时限及周期要求仍按《辽宁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实施方案》(辽公节组办[2013]13号)要求进行。

    二、开展《统计制度》培训

    直各单位、各地区要要以集中面授、网上交流、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新《统计制度》培训,确保所有统计人员能够准确理解《统计制度》的各项指标内容,切实掌握能耗数据统计及报送方法。

    三、开展年度数据会审

    省直各单位、各地区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各地区每年对所辖5%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抽查,省直各单位每年对所属10%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抽查,县(区)级以上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及各系统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在2月底前组织开展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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