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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易地调动干部周转公寓管理办法
来源: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处 时间:2009年05月31日
辽机管[2009]9号
辽宁省省直机关易地调动厅局级 干部周转公寓管理办法
为加强辽宁省省直机关易地调动厅局级干部周转公寓的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38号)精神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入住与腾退 第一条 凡因组织易地调动(含中央选派到我省挂职的干部),来沈任职省直机关厅(局)级领导干部且无住房的,由调入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局递交入住申请,同时附省委组织部干部任免通知,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确认符合入住条件的,可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条 周转公寓是易地调动干部临时居住的公有周转房,居住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居住期限的,由调入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续签居住协议。 第三条 调动干部因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退休或领取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地区差额补贴的,要腾退周转房,腾退期为6个月。 第四条 调动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机关有权终止居住协议,收回周转公寓,并索赔相应损失: (一)将周转公寓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的; (二)擅自改变周转公寓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应交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产权人利益的。 二、配置与费用缴纳 第五条 周转公寓已由管理机关按规定标准统一配置了必要的家具、家电(见周转公寓配置家具、家电清单)。 第六条 按有关规定由调动干部或单位购置的生活物品的费用,持发票和入住通知单、居住周转公寓协议书到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报销(见申办程序)。 第七条 调动干部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采暖费、物业费。 第八条 调动干部按时向有关单位自行缴纳水、电、煤气、电话费用。 第九条 周转公寓腾退期满,调动干部所在单位不再负担其周转公寓物业费,从第7个月起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十条 调动干部暂不使用统一配置的家具、家电,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保管,退房时按原样送回周转公寓。 三、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周转公寓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具体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定期对周转公寓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定期对空房通风换气,确保配置物品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 对电路、电器、上下水及供暖管道等设施出现故障,调动干部要及时报修,避免造成损失。 笫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省直机关 周转公寓 办法 送:局领导班子成员 发:机关各部门,省直房委会,房产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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