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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直机关易地调动干部周转公寓管理办法
     
    来源: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处   时间:2009年05月31日

     

     

    辽机管[2009]9号

     

     

    辽宁省省直机关易地调动厅局级

    干部周转公寓管理办法

      

    为加强辽宁省省直机关易地调动厅局级干部周转公寓的管理,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委组织部、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38号)精神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入住与腾退

    第一条 凡因组织地调动(含中央选派到我省挂职的干部),来沈任职省直机关厅(局)级领导干部且无住房的,由调入单位向机关事务管理局递交入住申请,同时附省委组织部干部任免通知,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确认符合入住条件的,可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条 周转公寓是易地调动干部临时居住的公有周转房,居住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居住期限的,由调入单位提出申请,经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续签居住协议。

    第三条 调动干部因在新工作地购买住房、退休或领取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地区差额补贴的,要腾退周转房,腾退期为6个月。

    第四条 调动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机关有权终止居住协议,收回周转公寓,并索赔相应损失:

         (一)将周转公寓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的;

         (二)擅自改变周转公寓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拖欠应交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产权人利益的。

    二、配置与费用缴纳

    第五条 周转公寓已由管理机关按规定标准统一配置了必要的家具、家电(见周转公寓配置家具、家电清单)。                                                                           

    第六条 按有关规定由调动干部或单位购置的生活物品的费用,持发票和入住通知单、居住周转公寓协议书到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处报销(见申办程序)。

    第七条 调动干部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采暖费、物业费。

    第八条 调动干部按时向有关单位自行缴纳水、电、煤气、电话费用。

    第九条 周转公寓腾退期满,调动干部所在单位不再负担其周转公寓物业费,从第7个月起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十条 调动干部暂不使用统一配置的家具、家电,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保管,退房时按原样送回周转公寓。

    三、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周转公寓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或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具体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定期对周转公寓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定期对空房通风换气,确保配置物品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 对电路、电器、上下水及供暖管道等设施出现故障,调动干部要及时报修,避免造成损失。

    笫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省直机关 周转公寓 办法

    送:局领导班子成员

    发:机关各部门,省直房委会,房产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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