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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办理车辆报废审批工作

发布时间:2019-08-01    来源:公务用车管理处

 

设定依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符合2012年12月27日印发《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关于强制报废和引导报废有关要求的公务用车,可以申请办理车辆报废。

办理材料:1、用车单位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式提出车辆报废处置申请函。函件需说明申请报废车辆基本情况,包括编制情况、使用性质、购置时间、行驶里程及报废依据。2、报废车辆相关资料(购车原始发票,行驶证,产权证,资产卡片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车辆报废依据(包括有资质签定机构出具的黄标、车检报告、年检报告、环保检测报告,以及其他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条件的证明文书)。4、《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报废、报损审批表》(一式四份)。

后续材料:1、回收证明第五联、注销证明原件。2、残值收入证明、残值缴款凭证(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即省政府大院11号楼305、307室

办理机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处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 :86893610(307室);业务电话:82859651(3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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