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将辽歌大院开发建设为特色文化旅游园区》(106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5日
  • 编辑:机管管理员一
  • 来源:局办公室

宋晓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辽歌大院开发建设为特色文化旅游园区》(1067号)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2018年11月2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8期)决定:“将辽宁人民艺术剧院原办公业务用房产权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纳入省直存量房产调剂使用;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与辽歌大院产权单位签订移交协议所确定的资产,划转省文化演艺集团,由其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根据会议纪要精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已于2018年底将接管的辽歌大院全部房产(包括出租房产)已移交给省文化演艺集团,并签订了移交协议。

二、2017年8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31期)决定:将原辽宁人民艺术剧院办公楼作为省政协文史馆(书画院)用房。根据会议纪要精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已将辽歌大院内的辽宁人民艺术剧院原办公用房(位于崇山中路56号)划转给省政协文史馆使用。目前,已不在我局调剂范围之内。

三、为支持代表所提的建设特色文化旅游园区建议,按照管理规定,待相关部门批准辽歌大院旅游园区建设方案后,我局将上报省政府,待批准后办理划转手续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