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关于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与社会共享制度的建议》(1205040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01日
  • 编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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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届五次会议《关于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

与社会共享制度的建议》(12050409号)答复

周立委员 :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与社会共享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也随之迅速百姓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改善城市出行环境,着力缓解停车难、行车难等民生问题,是民之所盼,各级政府共同的责任。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与社会共享制度的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对省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各市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

通过调研了解到,我省实行单位停车场与社会共享制度大概分为5类情况:一是部分地级市位于新城区开放式办公(开放式办公是指办公场所无院落、停车场地无围栏,下同)的集中办公区推行了共享制度,停车位实行24小时免费对外开放,人口相对密集的老城区未推行,如丹东、锦州、葫芦岛。二是个别地级市独立、开放式办公单位推行了共享制度,停车位实行24小时免费对外开放,封闭式办公(封闭式办公是指办公场所有院落,下同)的集中办公区未推行,如鞍山市。据了解,鞍山市独立办公的行政事业性单位基本都是开放式办公,实行共享制度的这些独立办公单位,经常出现办公时间本单位职工无法正常停车、违停受罚现象。三是个别地级市部分独立、封闭式办公单位在满足自用的情况下,将部分停车位面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有偿使用,如本溪市。四是目前有推行共享制度意向,正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地区,如大连市,实施效果需要运行一段时间后再进行评估。五是省本级单位以及沈阳、抚顺、营口等8个地区考虑多方面因素,尚未推行共享制度。

通过调研分析,我们认为,推行共享制度地区的新城区人员及车辆相对较少,停车场周围多为没有围栏的开放式场所,单位安保、防疫等工作基本不受影响,共享制度易于推行。其他地区(单位)未推行共享制度主要原因,是充分考虑到本单位安保、防疫、涉密以及防恐防暴等因素。以办公场所同在沈阳地区的省本级和沈阳市各单位为例,多数单位都位于集中办公区内,如将停车位对外开放,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难度较大,集中办公区安保、涉密及防疫等工作必然会面临严峻考验,且在共享开放管理过程中还会有社会车辆不按时驶离,甚至存在“僵尸车”等现象。这些情况必然与当前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以及机关安全管理等工作要求不相符,也会给各单位正常的办公秩序带来严峻挑战,不利于机关日常管理。集中办公区以外的单位大多也都是相对封闭的办公场所,情况基本相同。

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停车场与社会共享制度属于社会治理领域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性工作,需要城建、市政、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但必须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我局属于省直机关服务保障部门,下一步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倡导省直机关有条件的单位,特别是开放式办公的单位,尽可能把内部车位适时、适量向社会开放,并严格落实好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做好车辆规范管理,使各单位现有停车资源与民共享,最大限度发挥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机关事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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