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同办公系统网络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 编辑:机管管理员一
  • 来源:局办公室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协同办公系统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局协同办公系统网络正常、安全、可靠运行,实现办公网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最大限度发挥办公系统的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协同办公系统网络管理维护,负责与开发单位协调系统修改、增减功能相关事宜。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须在办公计算机安装协同办公系统,不得擅自修改系统设置,调离局机关由办公室收回使用权限,不得继续使用协同办公系统。

第四条 协同办公系统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不得使用原始密码,并定期对密码进行修改,若忘记密码应报办公室进行处理。如因用户使用初始密码、密码简单或者密码外泄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账号所有人及使用人的责任。

第五条 用户账号由办公室统一编制,账号启用后,在协同办公系统上发布的一切文件材料均视为本人发布。严禁使用他人用户账号收发文件,或把账号转借给他人收发文件,如因上述情况造成资料和信息泄漏或不当信息发布的,追究账号所有人的责任。

第六条 各处室要指定文电管理员,督促处室人员及时处理相关信息,上报系统出现的问题及系统修改和完善建议。

第七条机关有用户账号的工作人员每日定时登录协同办公系统接收文件和相关信息,及时办理,严禁拖件、压件。在协同办公系统上发布文件及其他信息必须事先经发送单位负责人审核。协同办公系统只限于正常工作文件的发布和接收,禁止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严禁在协同办公系统上处理涉密文件。

第八条 为保证文件的正常接收、发布和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病毒入侵网络,各处室要定时对计算机系统进行病毒查杀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