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细则(试行)
  •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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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局办公室

中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在省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省政府党组的领导。

第三条  党组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团结带领全局党员群众进一步强化管理职能、提升保障能力、提高服务水平,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第五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对全局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全局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三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党组书记外出请假,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66号)办理,省内外出或参加全国性重要会议、活动,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送省政府总值班室报备;到省外出差,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由省政府总值班室报省长审批。党组成员外出请假,报党组书记审批。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党组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重大问题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细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议事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工作;

(二)讨论决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审定以党组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

(四)讨论研究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五)研究制定重要工作计划、方案和制度;

(六)讨论决定局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聘)用、推荐、提名、任免、调动、考核、奖惩、退休等事项;

(八)研究决定金额较大的基本建设、装修改造、设备采购等项目安排及资金支付;

(九)讨论决定党组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下级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四)讨论审定以党组名义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

(十五)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党组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表决情况、分歧意见、尚未正式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他内部敏感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设党组秘书,专门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纪要经征求党组成员意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六条  建立党组决议督办检查报告制度。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后,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

 

第五章  党内生活

 

    第二十七条  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强化党内监督,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一)党组民主生活会根据中央确定的主题和省委的要求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二)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组书记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三)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组成员通报反馈;党组成员充分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党组班子和党组成员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党组书记主持起草班子集体党性分析材料并经集体研究确定。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主题和内容,提前向省委报告。

(五)党组民主生活会上,党组成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因故缺席的党组成员,应提交书面发言,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相关意见转告缺席同志。

    (六)党组班子和党组成员针对会前和会上查摆出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严肃认真进行整改。

    (七)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制定情况,应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八)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应按照规定时限向省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组成员既参加党组民主生活会,又以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六章  理论学习

 

第二十九条  健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充实学习内容,着力创新学习形式,努力提高党组成员的理论素养,增强运用党的创新理论驾驭全局、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采取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家辅导与专题研讨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思想路线,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深入基层单位、工作一线,开展经常性调研、驻点调研、随机调研,努力把真实情况掌握得更多一些、把客观规律认识得更透一些,为党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党组书记为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中研讨活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学习内容和需要,可安排其他列席人员。

 

第七章  作风建设

 

第三十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五个必须”,坚决杜绝“七个有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十四条  增强践行“三严三实”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

第三十五条  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的常态化、长效化。

第三十六条  带头落实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关于深入联系点和接待群众来访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始终保持清正廉洁,做到警钟长鸣、警惕长存,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党组文件的签收、登记、承办、传阅、审核、印制、核发、立卷、归档,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党组书记负责党组文件的阅批、签发。

党组收文应送党组成员传阅的,经党组书记批示后,及时安排传阅。

党组发文应按职责分工由相关处室、单位拟稿,经党组集体讨论或传批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四十条  党组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经党组书记批准方可用印。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