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03日
- 编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员
- 来源:办公室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规程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确保依规、快速、高效、公正、透明,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11项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
三、审批事项
名 称01:省直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审批
行权依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40号)
责任部门:住房管理处
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组织建立个人住房档案。2.省财政专项范围内申请单位每年9月份前,报下年度资金需求计划。3.住房管理处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各申请资金单位下达本年度指标文件。4.申请单位依据指标文件提交相关要件,住房管理处进入发放审批程序。5.住房管理处初审。6.住房管理处复审。7.报送局领导签批。
办理时限:发放人数10人(含)以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人数50人(含)以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人数100人(含)以下,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名 称02:易地调动干部住房地区差价补贴审批
行权依据:《关于印发〈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辽省直房委字〔2005〕5号)
责任部门:住房管理处
办理流程:1.发放单位建档。2.发放单位上报发放材料。3.发放材料审核通过后需经组织部门盖章确认。4.发放单位将组织部门确认后表格返还我局盖章。5.发放单位向省财政厅申报材料。6.发放单位向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报材料。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名 称03: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
行权依据:《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和政策的通知》(辽省直房委字〔2003〕2号)
责任部门:住房管理处
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准备审批材料报住房管理处。2.审核合格进入住房清册审批程序。3.申请单位按照《办理 <已售公有住房清册> 需要提交的要件》要求提供审批要件。4.住房管理处审核合格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开具《出售公有住房业务联系单》。 已售公有住房清册>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名 称04:省直已售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审批
行权依据:《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直房委办字〔2007〕2号)
责任部门:住房管理处
办理流程:1.申请单位依据现场勘查准备审批材料报送住房管理处。2.住房管理处与委托的造价公司现场勘查。3.审核合格,造价公司出具《工程预算书》。4.省直单位依据维修基金审批要件和造价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审核报告》申报。5.住房管理处进行审核,超过20万元报局党组会议批准,20万元以下局分管领导批准。6.通过后向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关于省直单位使用售后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的通知》,拨付工程造价的70%。7.省直单位依据《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施工。8.住房管理处现场勘查审核。9.审核通过,省直单位持造价公司《工程造价决算审核报告》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工程决算剩余款项。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名 称05:省直公务车辆报废审批
行权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8〕109号)
责任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处
办理流程:1.由用车单位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式提出车辆报废处置申请。正式申请(需说明申请报废车辆基本情况,包括编制情况、使用性质、购置时间、行驶里程及报废依据);报废车辆相关资料(购车原始发票,行驶证,产权证,资产卡片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车辆报废依据(包括有资质签定机构出具的黄标、车检报告、年检报告、环保检测报告,以及其他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条件的证明文书)。2.公务用车管理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批。3.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报废、报损审批表》,报经公务用车管理处盖章批准。4.按照规定程序将报废车辆交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进行处置,到车辆管理部门注销车辆信息,车辆处置残值收入按照规定上缴财政。5.报送有关材料到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并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核销资产帐目。报送材料:回收证明第五联、注销证明原件,残值收入证明、残值缴款凭证(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名 称06:省直公务车辆配备审批
行权依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8〕109号)
责任部门:公务用车管理处
办理流程:
车辆购置:1.由用车单位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式提出配备车辆申请。正式申请需说明申请单位车辆编制和实有车辆数,拟配备车辆类型及使用性质等;申请新购置车辆需提供车辆购置预算指标文件。2.公务用车管理处按照年度车辆更新配备计划和有关规定,核定申请配备单位车辆编制、实有车辆及相关情况。3.公务用车管理处按照编制和申请单位车辆购置预算,制定配备或调剂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4.申请单位按要求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购置审批表》(一式五份),经相关部门(单位)签字盖章后,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购置新车。5.申请单位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办理牌照,并凭《车辆购置审批表》办理资产入账手续。6.将登记后的车辆信息报公务用车管理处存档备案。新购车辆购车发票、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车辆调拨:1.由用车单位主管部门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式提出调剂配备车辆申请。正式申请需说明申请单位车辆编制和实有车辆数,拟配备车辆类型及使用性质等。2.公务用车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申请配备单位车辆编制、实有车辆及相关情况。3.公务用车管理处按照编制和申请单位车辆调剂配备申请,结合公物仓车辆实际,制定调剂配备方案,并履行报批手续。4.申请单位按要求填报《行政事业单位车辆转让(调拨)审批表》(一式五份),经相关部门(单位)签字盖章后,办理车辆移交和资产划转手续。5.申请单位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凭《车辆转让(调拨)审批表》办理资产入账手续。6.将过户变更后的车辆信息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存档备案。变更后车辆产权证、行驶证复印件(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名 称07: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
行权依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61号令)、《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
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处
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办理资产处置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批要件包括:申请文件,说明待处置资产权属、数量、价值及现状,拟处置方式,处置理由和依据,报废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无需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及资产清单;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资产现状照片;有偿转让、置换的,需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技术原因申请报废的,需相关权威部门鉴定;资产处置审批其他相关要件。2.审批。资产管理处审核相关材料,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批表加盖资产审批专用章或出具书面批复文件,通知申请单位实施。资产转让事项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名 称08: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审批
行权依据:《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61号令)、《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19号)
责任部门:资产管理处
办理流程:1.受理申请。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办理资产出租出借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批要件包括:申请文件,说明拟使用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申请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担保的理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审批表及资产清单;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资产评估报告;集体决策纪要;草拟的协议或合同;拟使用资产的照片和坐落位置图;对外投资和担保还需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资产使用审批其他相关要件。2.审批。资产管理处审核相关材料,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批表加盖资产审批专用章或出具书面批复文件,通知申请单位实施。出租资产应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租金底价依据,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
办理时限:出租出借1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15个工作日
名 称09: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办公用房审批
行权依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9〕36号)
责任部门:办公用房管理处
办理流程:1.申请租用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申请。2.办公用房管理处根据申请单位现有房产、人员编制、业务开展等情况对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标准进行核定,同时结合省直闲置房产资源研判是否可通过调剂或者置换解决需求;申请单位需求超标准的,对其申请不予核准;省直闲置房产资源符合需求的,优先考虑通过调剂或者置换方式解决需求。3.租用申请符合有关标准,且确实无法通过调剂或者置换方式解决的,由办公用房管理处形成办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4.分管局长批准后,由办公用房管理处向申请单位出具《省直机关租用办公(技术业务)核准通知单》。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名 称10: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审批
行权依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9〕36号)
责任部门:办公用房管理处
办理流程:1.房屋使用单位将维修申请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办公用房管理处人员赴现场实地勘察,对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和研究;3.不符合维修要求的申请项目,明确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列入维修计划;4.编制本年度维修计划;5.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定;6.报局党组会议审议;7.报送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评审;8.省财政厅下达房屋维修预算指标;9.项目申请单位组织项目实施;10.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适时组织对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名 称11:省直机关易地调动厅局级干部租赁住房审批(备案)
行权依据:《关于印发 <辽宁省省直机关易地调动厅局级领导干部临时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辽机管发 〔2012〕37号)、《辽宁省异地交流任职省管干部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辽组通字 〔2018〕 71号) 辽宁省省直机关易地调动厅局级领导干部临时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责任部门:服务保障处
办理流程:1.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条件和标准租赁住房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租房申请函、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省委组织部任职文件、租房合同和发票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2.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每年9月30日前(省财政编制第二年预算结束前),将省直单位易地任职厅局级领导干部租赁住房的审核汇总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费用列入第二年承租单位部门预算项目经费。
办理时限:按规定从速办理
四、工作要求
1.受理环节:严格按照规定受理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按时书面告知申请结果。
2.审查环节: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建立电子审批档案,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3.审批环节:严格遵守审批程序,确保审批结果的公正、透明。依据审查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并按时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监督检查环节:分工负责部门定期对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进行检查,并对审批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纠正。
5.提升改进环节: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不断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五、监督管理责任
综合法规处负责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监督检查工作。 办公室负责对列入督办范围的事项重点督办。 机关纪委负责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依规追责。
附件: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