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根据《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行〔2019〕275号)和《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试行)》(辽机管发〔2019〕1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外机关事务管理系统因公来沈确需接待的人员;与我局有公务联系确需接待的相关部门人员;局领导临时交办的接待任务。
第三条 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办公室收到机关各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需要安排接待的公函后,及时与来文单位沟通确认,并填写《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报分管领导审阅、主要领导审批后,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第四条 根据局领导批示意见,相关处室负责制定接待方案和日程安排,报局领导审批,并根据领导审批意见落实接待对象食宿、会议、车辆、参观考察等事宜。办公室负责协调局领导迎送和陪同事宜。
第五条 接待对象安排在定点接待宾馆住宿。司局级安排单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
第六条 接待对象抵达后由局领导安排1次工作餐,菜品以地方特色菜为主,兼顾客人饮食习惯。不安排烟、酒。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需要协助安排其它用餐的,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早餐、午餐、晚餐按照沈阳市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40%、40%安排;或根据接待对象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
第八条 需要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根据来宾人数安排机关车队车辆,原则上限于沈阳市内使用,出市须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需要安排会议室的,以机关会议室为主,特殊情况可在住宿宾馆安排。
第十条 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伙食费、交通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的,早餐、午餐、晚餐按照沈阳市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收取;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由餐饮服务单位按其标准自行收取。
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沈阳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一条 收取接待对象费用的,接待人员及时向接待对象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的费用按规定上缴局财务审计处。
第十二条 发生公务接待费用后,接待人员现场核查并签字确认,经局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公务接待规范和标准,控制接待费用支出,不得超标准接待。严禁安排观光、游览和娱乐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机关公务接待报批程序,不得先办后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办法废止。
附件: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