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直部门所属单位住房补贴工作
实行归口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推进省直机关部门所属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工作进程,现就住房补贴工作归口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有关部门级事业单位本系统住房货币补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根据辽委办发[2004]40号文件关于“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系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的规定,省直有关部门及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纳入财政补贴范围的本系统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所属单位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协助做好政策咨询和职工来信来访等工作。对于主管部门难以结实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一同到省直房委办协商。职工个人咨询政策的,省直房委办原则上不直接受理。
二、加强所属单位协调工作,确保财政购房一次性补贴资金指标及时到位。各主管部门接到职工购房补贴通知后要及时分发到各所属单位,别协助所属单位办理购房补贴资金领取等工作。
三、做好有关文件的分发工作。为了确保省直机关部门所属单位的职工住房补贴工作顺利进行,各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文件后要及时分发或转发所属单位。
四、搞好调入人员住房信息的核实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对于调入人员的住房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调入人员的住房情况调查由调入单位负责,不得由个人办理。
五、按时报送年度住房补贴资金计划。省本级政府住房资金范围内的机关单位要在每年9月1日前,将本单位下年度所需住房补贴资金计划报省直住房委办公室审核,以免影响年度住房补贴资金额度的下达。
六、及时填写档案信息。为确保省直职工住房档案的准确性,各单位要将职工提职晋级、住房补贴领取、调动变更等相关信息,及时填入住房纸质档案,使之与电子档案信息相一致。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