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务用车平台建设标准
  •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8日
  • 编辑:机管管理员一
  • 来源:综合法规处

 

  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务 

  用车平台建设标准》的通知 

  (辽机管发201711) 

  各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44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各级公务用车平台建设工作,科学合理确定公务用车平台的建设内容、技术要求、运营管理、安全规范和标识化管理等工作,确保全省公务用车信息互联互通,现将《辽宁省公务用车平台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1123 

  辽宁省公务用车平台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辽宁省公务用车平台建设, 

  科学合理确定公务用车平台的建设内容、技术要求、运营管理和安全规范,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4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市、县三级(含乡镇,下同)公务用车平台建设。 

  第三条【平台定义】以规范、高效、节约、透明为标准,建设公务用车平台,实现公务用车管理科学,公务出行服务便捷,公务用车监督到位,做到便捷派车、高效用车、透明管车、有效督车。 

  第二章  平台功能要求 

  第四条【平台体系】公务用车平台包括省级公务用车平台、市级公务用车平台和县级公务用车平台。省级平台为市、县级平台预留接口,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公务用车管理全省一张网 

  第五条【平台建设内容】公务用车平台分为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公务用车预约服务平台、公务用车调度管理服务平台、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管理服务平台(适用于综合执法、一般公务用车等统一调度管理)、过渡性保障服务平台。公务用车平台包括服务端软件及硬件基础设施、车载终端与移动客户端软件。车载终端安装在公务车辆上,提供车辆定位、状态数据采集与传输功能。 

  第六条【平台接入车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机要通信、应急保障、调研接待、执法执勤、综合执法等车辆全部接入平台,根据不同用车方式统筹调度管理。 

  第七条【市、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省内各市、县根据各自条件选择合理模式建设和运营公务用车平台,为保证系统平台与配套终端设备统一性、运维服务延续性,确保实现全省公务用车管理“一张网”。各市平台建设要确保与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无缝对接。 

  第八条【平台用户】用户包括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用车单位等行政机关,用户角色包括管理员、审核员、调度员、驾驶员、普通用户。各类型用户根据权限使用平台功能。 

  第九条【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平台由省级和各市、县级监督平台组成。平台用户包括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管理部门。 

   1.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利用平台审批车辆编制,接受配备、更新、处置车辆申请,监督检查本级、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管理车辆信息,建立车辆档案,维护三定点公司(定点加油公司、定点维修公司,定点保险公司)以及车辆评估及拍卖公司等信息;管理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信息,监管租赁服务质量;查看车辆实时位置与历史轨迹,统计用车情况;统计交通补贴、车辆运行费用(维保、保险、加油等费用)、租赁车辆费用及公务交通费用;转发政策、法规,下达通知、公告等。 

   2.财政、审计部门利用平台监督检查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财政部门通过平台查看车辆信息,联合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和购置经费。审计部门监督各用车单位交通补贴、保留车辆运行费用、租赁费用、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情况。 

   3.纪检监察部门利用平台监督检查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查看车辆信息、车辆编制核定、配备更新情况以及加油、维保、保险、车辆评估单位信息;了解用车事由,监控车辆实时位置、历史轨迹、里程与异常出行情况(包括节假日违规用车、敏感区域用车等)。 

  第十条【公务用车预约服务平台】平台用户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申请用车、审核签批、调度派车、结算统计等功能。 

   1.行政机关通过平台可申请、审核用车、调度派车,管理车辆保险、维保等信息,查看车辆实时位置、历史轨迹,并可统计分析车辆使用情况。综合执法、执法执勤单位可通过平台申请用车。 

   2.平台支持与社会化租赁公司信息对接。用车单位通过平台可向社会化租赁公司提交用车申请,并结算租车费用。 

   3.平台可管理用户单位交通补贴信息,查询车辆运行费用,确保公务支出费用可控。 

  第十一条【公务用车调度管理服务平台】用户为各省、市、县公务用车平台。 

   1.平台面向内部及外部用车单位提供用车申请、审核、调度功能,具备车辆调拨与派车功能,可查看平台派车信息,建立和维护服务网点,保障公务出行。 

   2.平台可查看车辆实时位置与历史轨迹;管理车辆加油,保险,维保、违章等信息;对司机进行考勤与业绩考核;统计车辆行驶里程、运行费用,实现业绩统计。 

  第十二条【跨部门综合执法用车管理服务平台】用户为相关执法执勤部门,提供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功能。 

   1.执法车辆管理。通过平台可管理执法单位车辆及司机信息;监控执法车辆实时位置、历史轨迹;管理执法车辆加油、维保、保险、违章信息。 

   2.执法用车调度。平台提供申请用车、调度派车功能。当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平台提供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功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3.统一规章制度。平台提供执法依据、流程、文件等规章制度发布功能,实现车辆管理规范透明。 

  第十三条【移动客户端软件】软件面向公务用车用户与审核、调度、管理人员,提供移动环境下申请、审核用车、调度派车以及费用查看等功能。软件面向公务用车驾驶员提供考勤登记、任务查看、执行驾车任务及业绩统计分析功能。 

  第十四条【车载终端】终端安装在公务车辆上,具有北斗卫星定位、车辆状态、终端工作状态监控与数据加密传输功能,车载终端与平台软件配合使用,实现公务车辆定位与管理。 

  第三章  平台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技术架构】公务用车平台基于物联网技术架构,整体上分为感知层。传输层、服务层、应用层,通过平台各层之间的互联互通,实现业务管理以及数据交换和共享。 

   1.感知层。通过车载终端实现车辆实时定位、轨迹跟踪、车辆状态采集。车辆定位与位置服务充分利用我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空间信息基础设施。 

   2.传输层。通过移动通信方式实现车载终端,移动客户端与云平台服务器端之间数据交换。车载终端须具备唯一标识,通过平台认证后接入。 

   3.服务层。包括云主机、存储、负载均衡系统、数据灾备系统、公网带宽等资源。为避免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实现资源共享。在资源配置上须满足终端并发接入,业务运行与数据存储要求,支持计算、存储、网络资源动态扩容,另须提供安全机制,提供数据异地灾备功能。 

   4.应用层。平台服务端软件统一部署在服务层资源池中。平台用户通过Web与移动客户端软件接入平台,获取服务内容。应用层软件支持业务线上优化升级与配置。 

  第十六条【车载终端技术要求】车载终端须通过国家防爆认证和3C认证,支持北斗卫星定位、在线参数配置、信号盲区数据补传、远程升级、数据加密功能;支持超速报警、终端故障(电源故障,天线故障、插拔报警)报警功能;支持设置电子围栏区域,实现进出区域报警功能;支持低功耗工作模式。 

  第十七条【数据交换规范】车载终端与平台问通信须兼容《JT/T 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标准;平台间数据交换须兼容《JT/T 809-2011道路运输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标准。 

   1. 车载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络与平台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加密上报终端标识、北斗授时时间、车辆位置信息、速度信息、故障标识、电子围拦报警信息。 

   2.移动客户端软件通过接口与平台服务器进行数据交换实现在移动环境下申请、审核用车及调度派车功能。公务用车驾驶员使用移动客户端软件执行驾车任务,上报任务开始与结束时的位置、时间信息。 

   3.公务用车用户服务平台、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服务平台、跨部门统一调度管理平台根据需要实现数据共享与业务联动,并上报各项数据给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包括用车事由、轨迹、里程信息及车辆维保、违章、费用支出等详细内容。 

   4.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多单位和车辆使用部门之间基于平台,根据权限共享车辆编制数、运行数据、运行维护费用等信息。 

  第十八条【对接要求】按照全省一张网建设思路,省级平台为市、县平台预留接口,实现全省公务用车统一监督管理。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平台通过接口,实现对上级公车监管平台的数据报送、对下级公车监管平台的数据采集。平台向中央驻地方垂管开放接口,中央驻地方垂管单位可通过平台管理、租用车辆。 

  平台预留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车辆管理接口。 

  第四章  平台运营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平台运营模式】平台运营分为统一建设运营、委托第三方运营,完全市场化运营三种模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平台运营主体,明确平台车辆产权归属、日常运维处置管理主体以及结算费用标准。 

   1.统一建设管理。政府明确平台主管部门,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设运营,统一调度管理。车辆由公车主管部门统筹调度使用,各部门通过平台申请使用车辆,费用按标准结算。 

   2.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政府将平台车辆的调度运营管理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平台车辆来源为保留编制内公务用车,车辆编制保留,资产属于政府非经营性资产,车辆使用更新仍由各级财政保障,各部门通过平台申请使用车辆,第三方机构通过提供车辆调度运营管理服务合理收取费用。 

   3.完全市场化运营。车辆资产按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注入到相应的汽车服务公司,原有车辆编制核销,汽车服务公司与其他社会化车辆服务机构平等开展市场竞争,政府用车完全以购买服务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平台使用要求】用车单位通过平台申请、审核用车、调度派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通过监督管理平台对公务用车编制、配备、使用情况及运行费用进行监管. 

   1.用车单位配备管理员、审核员、调度员.管理员可由各用车单位公车管理负责人或者指定责任人承担,负责本单位车辆信息、部门信息、人员信息维护;本单位审核员、调度员角色、权限分配。审核员负责本单位用车审核。调度员负责本单位车辆调度、派车与交车确认。 

   2.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核查车辆实时位置和历史行驶轨迹、驾驶任务执行及服务质量等信息,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3.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核查用车费用标准、结算等信息,依法处理、监督整改违规问题。 

   4.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执行情况,核查车辆实时位置、历史行驶轨迹等信息,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五章  平台安全规范 

  第二十一条【安全要求】平台建设及运营满足信息系统 

  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安全要求。在权限管理、身份认证、数据传输、存储安全、内容安全上按照以下规定: 

   1.权限管理:用户权限分级管理,管理员、审核员、调度员、普通用户各个角色职责与权限清晰。用户权限可根据管理需要灵活配置。 

   2.身份认证:各类用户均需采用实名认证;平台管理员通过基于USB Key的数字签名认证登陆平台。 

   3.数据传输安全:平台敏感数据(如公务人员、车辆基本信息、重要出行、签批信息等)、密钥或账号口令加密存储、加密传输;车载终端数据加密传输,并通过平台认证接入。

    4.数据存储安全:平台须提供异地灾备功能,各类数据要求建立健全的备份与恢复机制。

    5.内容安全:平台实时过滤各种信息内容,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确保平台内容安全。 

  第六章  平台车辆标识化 

  第二十二条【标识化范围】各级保留一般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具体包括:机要通信(非涉密)、应急、特种专业技术(非执法执勤)、执法执勤(尚未喷涂统一标识)、离退休干部用车。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标识化内容】 

   1、公务用车标识内容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统一喷涂、印刷、粘贴。内容包括车辆使用性质、监督举报电话、突出地方特色的图形及色彩等。 

   2、标识位置为车辆副驾驶车门正中位置。 

   3、可以在公务用车直接喷涂标识,标识要确保牢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