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
  •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1日
  • 编辑:机管管理员一
  • 来源:局办公室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根据《信访条例》及省委信访工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落实《辽宁省“五级书记抓信访”推动信访矛盾减存控增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要求,妥善处理和解决职工群众信访问题,努力消除影响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

第三条  接到来信来访之日起30日内办结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情况复杂需延期解决的,要向信访人说明延期理由;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  坚决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部门不得把本部门的信访问题推向局里或社会。

第五条  畅通信访渠道,积极为信访人反映问题提供便利条件,坚决禁止阻碍、限制,甚至打击、报复信访人的行为发生。

第六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各位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各处室和局属单位要建立信访联络员制度,指定1名分管领导负责信访工作,设定1名兼职信访工作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  局长是全局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局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副局长负主要责任,并对局长负责。各处室和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  办公室是信访工作职能机构,负责局机关来访、来信访的接待、登记、报批、转办、催办、检查、督办、归档等工作依据信访人诉求,认真填写《信访登记表》,提出预处理意见,协调或转交有关处室和单位妥善处理。综合分析协调处理责任重大、情况紧急的信访事件及时向局领导和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报送信息。                

第十条  各处室和局属单位是信访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信访事项的登记、接待、上报、办理、反馈、归档等工作。收到局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件后,要在限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信访人;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提前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并告知信访人,可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信访事项涉及到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给予积极配合,提供政策支持,并按时限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机关保卫部门负责对有过激行为故意扰乱办公秩序的信访人员,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凡是集体上访,分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及时到场接待。对规模较大、情绪激烈或围堵机关办公楼的集体上访,要立即报请局长,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处理,耐心说服教育,积极疏散人群。如说服教育无效,事态继续扩大,要及时协调机关保卫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各处室和局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信访事项的审查结案和归档整理工作。已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进行归档整理。办公室转办的信访事项,要将原件材料、拟办意见、领导批示、调查材料、处理结果等整理后,交局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制度废止。

 

附件:信访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