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印章使用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各处室刻制印章须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程序报局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三条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章和“中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印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管理局法人代表印章由财务审计处专人管理;各处室印章由各处室专人管理。
印章不得任意放置,使用后须加锁收存,确保安全。
第四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禁私自用印,严禁先用印后审批。
使用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批准;使用法人代表印章须经法人代表本人批准;使用行政印章,涉及对外合同、法律文书等重要事项必须经局长批准,涉及具体业务工作须经分管局长或局长批准;使用各处室印章,须经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五条 使用印章原则上在局内和处室内办理,确因工作需要须携带印章外出使用,须经用印批准人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印章一同前往,用后及时带回收存。
第六条 各处室业务用章要严格管理,制定使用审批程序。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工作职责调整或长时间休假时,要履行印章交接手续,处室主要负责同志监督交接。
第八条 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追究印章保管人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相关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