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3日
- 编辑:机管管理员一
- 来源:法规处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我局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法规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订合同范本;
(二)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审核局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指导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组织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其他应当由综合法规处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财务审计处及直属单位管理处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参与合同管理,以法律法规及局相关规定为依据,从各自的职责和专业角度对合同进行专业审核和监督。
第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谈判、拟定及合同的签订。财务审计处负责承办需经过招投标签订的合同,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承办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合同和其他业务合同。由我局作为赠予方、赞助方的赠予合同、赞助合同由办公室承办。
第七条 合同履行部门负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具体履行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管理权限
第八条 各单位拟签订以下合同的,应将草拟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报局业务归口部门,按规定的审核流程由综合法规处统一审核管理:
(一)融资借款合同;
(二)担保合同;
(三)合资合作合同;
(四)资本变动合同;
(五)对外投资合同;
(六)设立新实体合同;
(七)合同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合同;
(八)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对外签订的合同;
(九)办公、经营和生产等用房的建设、改造、买卖、建筑施工、装修、监理及出租合同;
(十)本规定明确统一应由综合法规处管理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我局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一周内书面确认。
第十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一)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合同对方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应具有经年检的合法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拟订立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二)对方不是法人或拟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及代理的,对方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代理资格证明;
(三)项目、工程、设计、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先进科学,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的要求。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等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中标标书内容一致,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格一致;
(五)其他应由承办部门调查和确认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外签订合同,一律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流程如下:
(一)专业审查包括:技术业务部门、财务审计处;
(二)综合审查:综合法规处;
(三)承办部门按审核意见修改;
(四)局合同由主管副局长签署意见、局长签字或授权;局属各单位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要领导签字或授权。
第十三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审核的内容是:
(一)价款、酬金的确定及运输、保险条款合法、合理、完备;
(二)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三)资金、资产的使用具有财务可行性;
(四)其他应由财务审计处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综合法规处负责审核的内容: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合同条款具体完备;
(四)合同文字表述严密、规范、准确;
(五)合同履行了审核程序;
(六)其他应由综合法规处审核的内容。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均属合同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办人应妥善保管并做为合同附件存档。
第十六条 建立合同动态分析制度,承办和履行部门应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案应通过局长批准。综合法规处负责选聘和管理法律顾问,并办理授权、出庭和相关手续。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局法律事务人员和外聘律师处理纠纷。
第十八条 需要综合法规处协助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案由、案情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复印件。
(三)其他仲裁、诉讼所需的材料。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综合法规处备案;重大合同纠纷案件,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尚未解决并将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按财务规定书面上报财务审计处。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综合法规处应当加强对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初步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综合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5月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