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权,向申请人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行政行为。
本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务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务信息,如公开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务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本单位代为填写。
具体申请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交申请表。二是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交申请表,信函、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用途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向本部门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否则,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后,认为有必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会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
第五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整。
第六条 本部门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会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七条 本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在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八条 本部门在向申请人公开政务信息前,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即时登记、编号,并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书不完备、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的,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表。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务信息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制作《政务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送交申请人。
(五)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务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没有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应当将该申请书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 对审查后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本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公开的范围、方式、时间,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以及有关缴费事项。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务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制作《政务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送交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不应当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 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务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