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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太原街集中办公区人员及车辆
出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太原街集中办公区人员、车辆和随人随车携带物品出入的管理,营造集中办公区安全有序的办公环境,维护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结合集中办公区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中办公区所有人员、临时来访人员、施工人员出入,各类车辆(公务用车、私家车、施工车辆)在院内出入、行驶、停放、随人随车携带物品进出大院的管理。
第二章 集中办公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
第三条 集中办公区院内单位在编人员、借调人员、雇佣人员及临时来访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集中办公区各单位公务用车、私家车、外来办事车辆出入管理
(一)驻院各单位公务用车、在编人员的私家车统一由各单位办公室到行政管理二处办理相关入门手续(私家车每人限定1台),凭车辆识别系统或《车辆通行证》从正门、北门(北门于每个工作日的7:00—18:00限时开放)入院。车辆入门手续由各单位办公室开具公函和人员工作证、车辆行驶证、新入职材料等有效证件,填写附件1办理(办公室主任签字)。如所驾车辆在配偶、子女或父母名下的,须额外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既不在本人名下,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私家车,由所在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写明车主与使用人关系证明。
(二)驻院各单位长期借调和雇佣人员(半年以上)的私家车由各单位办公室开具公函和车辆行驶证,填写附件1(办公室主任签字),办理《临时车辆通行证》。
(三)其它来访或办事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院区。受访单位来访或开会等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车辆,由受访单位提前开具《临时车辆出入门审批表》,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行政管理二处审核后,授权来访车辆由正门进入院区。
第三章 施工人员、车辆出入管理
第五条 院内建设单位至少提前3天向行政管理二处发公函,表明施工需求并提供施工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办理施工人员、车辆出入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施工人员、车辆10天(含)以上入院的可办理《临时人员入门证》、《施工临时通行证》,少于10天地提供《临时车辆出入门审批表》入院。
第七条 施工人员办理《临时人员入门证》,由建设单位开具公函,并提供施工人员名册(详见附件3)、身份证、1寸彩色免冠照片电子版;施工车辆办理《施工临时通行证》,由建设单位开具公函,并提供施工车辆登记表(详见附件4)、身份证、行驶证及驾驶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需对施工的人员、车辆做好管理工作及政审(各单位备案施工人员无犯罪证明),文明施工,明确安全规定及施工须知。
第四章 随人、随车携带物品管理
第九条 门岗安保人员负责对随人、随车进出大院的物品进行核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腐蚀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带入集中办公区。
第十一条 驻院各单位购置办公用品、受单位或个人委托送往院内的物品,要坚持接领制度,承办人员要认真进行检查,引入送出;随人员或车辆携带的物品,要主动接受安检人员或安检系统的检查,防止危爆物品等进入机关。
第十二条 对私自带入机关的不明物品,门岗人员有权进行检查和制止。
第十三条 用于院内施工、维修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物品,要整齐有序摆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堆放在停车位、车辆通道、消防通道、电(楼)梯口等处。
第五章 院内车辆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 所有在院区停放的车辆,需在车内明显位置留置常用联系电话,以便随时查验或移车,因无法及时联系车主,出现任何情况,车主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门禁管理和车辆号牌识别系统要求,不得违规带人、带车进入院区;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院区车辆行驶规定,不得超过30km/h,转弯处不得超过5km/h,严禁超速,严禁逆行,严禁鸣笛;
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院内交通秩序要求,配合保安的引导和调流;
第十八条 自觉按车位和箭头方向停放车辆,严禁压线,严禁乱停乱放;
第十九条 严禁长期(5天以上)不用的私家车在院内停放,如因公出差,提前到行政管理二处报备。
第二十条 对半年内违规3次以上的车辆,经纠正拒不改正的,将从信息系统中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取消进院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文明安全驾驶,车辆进出大院过程中如果剐蹭到其他车辆,必须第一时间通知被剐蹭车辆车主或者到正门保安室做好登记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肇事逃逸者,一经查实,将从信息系统中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取消进院资格。
第二十二条 驻院各单位人员因借调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或雇佣人员解聘等离开本院,由其所在单位办公室提供名单,及时收回人员及车辆通行证,并交行政管理二处注销。
第二十三条 在院内办公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办公区大院安全管理秩序。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的人员,或者出现事故苗头、险情等情况,将对当事人主管部门进行洽谈,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行政管理二处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