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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审批工作

发布时间:2021-03-10    来源:资产管理处

设定依据: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61号令)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辽财资〔20241号)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19号)

申请条件:

根据《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辽财资〔20241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

(一)出租出借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2.租金评估报告;

3.草拟的出租出借合同;

4.资产照片和坐落位置图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外投资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及价值证明;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拟创办企业的章程草案;

4.拟合作方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或者被投资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6.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报告;

7.涉及股权变动的,提供股东会决议;

8.其他相关材料。

、出租出借实施材料

1.申请单位与协议方、承租方签订的协议或出租合同;

2.非税收入上缴凭证、税费抵扣凭证

3.出租资产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并提供成交确认书。

办理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即省政府北陵大街集中办公区11号楼302、342343

办理时限

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10个工作日内,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审定或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办理机构: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86907833、8689457086894921、8689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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