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61号令)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辽财资〔2024〕1号)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19号)
申请条件:
根据《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辽财资〔2024〕1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
(一)出租出借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2.租金评估报告;
3.草拟的出租出借合同;
4.资产照片和坐落位置图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外投资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及价值证明;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拟创办企业的章程草案;
4.拟合作方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或者被投资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6.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报告;
7.涉及股权变动的,提供股东会决议;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租出借实施材料
1.申请单位与协议方、承租方签订的协议或出租合同;
2.非税收入上缴凭证、税费抵扣凭证;
3.出租资产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并提供成交确认书。
办理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即省政府北陵大街集中办公区11号楼302、342、343室
办理时限:
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10个工作日内,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审定或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办理机构: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86907833、86894570、86894921、8689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