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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审批工作

     

    设定依据: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61号令)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19号)

    申请条件:

      根据《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两份,说明拟使用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申请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担保的理由;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审批表及资产清单;

    3.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4.资产评估报告;

    5.集体决策纪要,

    6.草拟的协议或合同;

    7.拟使用资产的照片和坐落位置图;

    8.对外投资和担保还需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

    9.资产使用审批其他相关要件。

    (二)使用实施材料

    1.申请单位与协议方、承租方签订的协议或出租合同

    2.非税收入上缴凭证;

    3.出租资产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并提供成交确认书。

    办理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即省政府大院11号楼342

    办理时限

    出租出借1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86894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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