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辽宁省人民政府
    邮箱
  • 无障碍浏览
  • 服务指南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审批工作

    设定依据: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61号令)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辽财资〔20241号)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19号)

    申请条件:

    根据《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辽财资〔20241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

    (一)出租出借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及价值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2.租金评估报告;

    3.草拟的出租出借合同;

    4.资产照片和坐落位置图等

    5.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外投资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及价值证明;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拟创办企业的章程草案;

    4.拟合作方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事业单位上年度财务报表、拟合作方或者被投资方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6.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报告;

    7.涉及股权变动的,提供股东会决议;

    8.其他相关材料。

    、出租出借实施材料

    1.申请单位与协议方、承租方签订的协议或出租合同;

    2.非税收入上缴凭证、税费抵扣凭证

    3.出租资产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并提供成交确认书。

    办理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即省政府北陵大街集中办公区11号楼302、342343

    办理时限

    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10个工作日内,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分管副局长审定或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办理机构: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86907833、8689457086894921、86891302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405号   辽ICP备17018487号-1  网站标识码:2100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