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61号令)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19号)
申请条件:
根据《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辽机管资〔2018〕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两份,说明拟使用国有资产基本情况,申请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担保的理由;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审批表及资产清单;
3.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4.资产评估报告;
5.集体决策纪要,
6.草拟的协议或合同;
7.拟使用资产的照片和坐落位置图;
8.对外投资和担保还需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
9.资产使用审批其他相关要件。
(二)使用实施材料
1.申请单位与协议方、承租方签订的协议或出租合同;
2.非税收入上缴凭证;
3.出租资产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并提供成交确认书。
办理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即省政府大院11号楼342室
办理时限:
出租出借1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86894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