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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工作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辽政发〔1999〕1号) 

      《关于调整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和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03〕2号)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 <关于辽宁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40号)  

      申请条件:根据辽委办发〔200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1.《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审批要件: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函;《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房证的须提供具结书、购房发票及复印件;房屋竣工报告书或竣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出售公有住房登记表、明细表、竣工年限核定表,一式两份;出售公房授权书及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已售公有住房清册》审批要件:《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及附件》,出售公房明细表、核定表;《已售公有住房清册》一式5份(填写清册按产权属性分区域填写)、电子清册一份;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已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一式5份;承租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工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休干部的离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购买标准价住房与成本价接轨的,需提供购买标准价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买标准价住房的协议书及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人享受职级标准,购买该处住房是否超标证明。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即省政府大院11号楼226室 

      办理机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管理处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6891651  86890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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