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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局办公室   时间:2010年08月18日

    历史沿革

    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省人民政府主管机关事务管理、服务和保障的办事机构,早在东北解放时期,1948年10月就开始筹备成立。沈阳解放后,为了补助东北行政委员会机关经费不足,筹备中的东北行政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先后接收并开始经营管理了24个厂矿,用生产积累资金,补助机关办公经费的不足及生活日用品、医药等实物供给。

    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式成立。1949年1月1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及所属机构由哈尔滨迁移至沈阳,东北行政委员会管理局正式接手政委会直属机关的经费和物资的供给工作。初始有19个供给单位,供给人员总数有一万多人,到年底增加到24个单位,到1950年增加到55个单位,1951年末减少到43个单位,供给人数也有13477人。

    1949年1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管理局改称东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管理局。1950年10月,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规定,明确管理局直属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全称是东北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局。1953年1月,东北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撤销。

    1953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重新成立机关事务管理局,除负责管理东北行政委员会直属部门的供给经费外,并负责管理中央各部驻东北大区一级的专业管理机关的行政经费、干部训练经费和托儿所经费。1954年6月, 中央决定撤销大区后,东北局、东北行政委员会指示东北行政委员会管理局执行各单位的财产监交工作。9月15日,监交工作结束。1954年10月,东北机关事务管理局撤销。

    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1959年11月,辽宁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辽宁省人民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人委办公厅代管。1964年,为深入贯彻中央提出的“精兵简政”方针,辽宁省人民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撤销。

    1968年5月,辽宁省革命委员会成立以后,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由省革委会办事组的行政组负责。1973年1月,成立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心领导小组,属于省革委会办事组领导。主要负责省革委会大院、太原街二号大院、南五马路大院的行政事务和职工生活管理。

    1975年10月,经省委研究决定成立辽宁省革命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革委会办公厅代管。1978年初,省革委会与省委分署办公,省革委会于当年5月搬迁到和平区和平大街四段十七号(原沈阳军区第三接待所旧址)办公,机关事务管理局也同时迁入。1980年1月,撤消辽宁省革命委员会,组建辽宁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地点迁到皇姑区北陵大街四段一号(原东北局大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亦随之迁入。1983年8月,辽宁省人民政府进行机构改革,明确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正厅级建制。1992年,明确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副厅级编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2000年10月,《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规定:机关事务管理局是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负责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行政机构。调整的职能是:将省财政厅承担的管理省政府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公务车辆配备、更新和报废等职能,交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负责核准。

    2009年6月,《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对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能又进行了调整和明确。调整的职能有三项: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全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职责;加强省政府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明确了省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负责省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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