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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查(借)阅制度》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辽机管〔2023〕25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 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机关事务 管理局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 查(借)阅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省直机关医疗服务中心: 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查(借)阅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会议管理,根据《中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细则(试行)》《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召开各类会议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严肃会风会纪,注重节俭办会,规范决策行为,重在解决问题。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全程列席,党组书记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研究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时,须邀请省纪委监委驻省政府办公厅纪检组派员列席。党组书记空缺时,由省委指定的主持党组日常工作的党组成员主持召开会议。 党组会议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具体问题随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动态调整)。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及相关部门提出报党组书记确定,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的,会前须填写《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议题审批单》,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党组成员、党组书记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党组会议由党组秘书负责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成员审阅会签,党组书记签发。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副局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局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 局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贯彻党组重要部署、决定及交办事项; (三)研究局重要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要改革措施; (四)听取各处室、直属单位对全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或者由副局长及相关部门提出报局长确定,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的,会前须填写《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议题审批单》,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长审签。 第五条 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研究重要业务工作。 业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确定,会议以办公室或主办处室名义通知,由办公室或主办处室筹备、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局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 全体会议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及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交办事项; (二)讨论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总结、部署全局年度和阶段性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全体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全体会议纪要由局长审签。 第七条 需提交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和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力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涉及到几个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事先与其他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将各自意见随议题一并提交会议。 第八条 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提请纳入省政府会议年度计划,临时性会议应事先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召开全省机关事务系统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主办或协办单位在辽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须提前报告省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条 涉密会议按照《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涉密会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党委、工会、共青团等会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议经费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范围参加会议。要求正职参加的会议,正职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能够代表本部门表态的分管副职参加。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业务会议、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2019年10月18日印发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议题审批单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议题审批单年 月 日
会议材料附后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办公用品采购行为,依据《关于推行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18〕660号)和《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规定(试行)》(辽机管发〔2019〕18号),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用品采购遵循先调剂、后采购,先维修、后更换原则,严禁采购高档办公用品,严禁采购非办公用品。 第三条 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和发放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 第二章 办公用品分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品主要包括: 第一类: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网络控制设备、网络检测设备、防火墙、存储设备、打印设备、显示器(指台式电脑的液晶显示器)、扫描仪、计算机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及幕布、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LED显示屏、刻录机、速印机、装订机、碎纸机、电视机、传真机、通用摄像机、电源设备等。 第二类:电冰箱(冰柜)、空调机、办公家具(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第三类: (一)办公设备耗材:硒鼓、墨盒、墨粉、色带、色带架、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 (二)办公文具:书写工具、财务用品、会议用品、收纳用品、装订用品、簿本册等; (三)电脑配件:电脑外设、相机外设及网络设备等; (四)复印纸。 第四类:未列入一、二、三类物品的办公易耗品。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办公用品采购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采购。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各处室指定人员提出申请; (二)各处室负责人审批; (三)办公室指定人员审核; (四)办公室主任审批; (五)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审批权限。 (一)第一、二类办公用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组织采购。3万元(含)以下的,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3万元至20万元(不含)的,报局主要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二)第三、四类办公用品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九条 每月25日前各处室通过协同办公系统上报下月采购计划。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急需采购的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由各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或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办公室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验收 第十一条 办公用品采购采取“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下单采购。“辽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外的商品,采取批量采购、指定供应商定点采购的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办公用品和设备到货后,由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由2人参加,验收合格后相关人员在购货发票上签字,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费用。 第五章 管理及发放 第十三条 所购办公用品由办公室专人保管,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签领制度。领用办公用品须填写《办公用品出、入库登记本》,确认签字,办公室专人负责发放,并做好出库登记,建立台账。 第十四条 办公设备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公共办公设备各处室要指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调动或退休后应将个人管理和使用的办公用品交回办公室,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本人管理和使用的办公用品丢失、损坏的,由管理和使用人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18日印发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查(借)阅制度 第一条 文书档案。文书档案是指办公室立卷归档的档案。局内各处室人员查(借)阅文书档案,须填写《档案查(借)阅审批单》,经本处室负责人同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方可查(借)阅。 局外人员查(借)阅文书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填写《档案查(借)阅审批单》,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方可查(借)阅。 查阅涉密档案,以及会议记录、纪要等重要文书档案,须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 第二条 业务档案。业务档案是指各部门立卷归档,存放在档案室的档案资料。业务档案只限本部门人员查(借)阅,须填写《档案查(借)阅审批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方可查(借)阅。 查(借)阅财务、人事档案须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三条 查(借)阅人员必须遵守档案室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填写《档案查(借)阅登记表》,及时进行利用效果反馈。 第四条 查阅档案原件应在档案阅览室内进行,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库房。阅档时严禁在档案原件上划线、涂改、折卷、裁剪、拍照、录相、损毁、做标记等。 第五条 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已完成电子化的档案,一般不准查阅原件。如因工作需要借档案原件的,须在规定时限内归还,借阅人要对档案原件的完整负责,不得泄漏档案的涉密事项。 第六条 档案归还时,必须由借阅人员履行签字手续,严禁其他人员代办,档案员要对归还的档案资料认真检查,核对无误方可办理注销,如发现遗失和损坏,责令借阅人员限期找回或复原,无法找回或复原追究借阅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0年12月18日印发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查(借)阅制度》(辽机管〔202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文书档案查(借)阅工作流程图 2.业务档案查(借)阅工作流程图 3.档案查(借)阅审批单 附件1 文书档案查(借)阅工作流程图
附件2 业务档案查(借)阅工作流程图
附件3 档案查(借)阅审批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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