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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综合法规处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辽机管〔2023〕3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省直机关医疗服务中心:

    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410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23410日印发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我局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法规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订合同范本

    (二)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审核局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指导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组织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其他应当由综合法规处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财务审计处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合同进行财务专业审核。

    第六条 合同履行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具体履行合同。

    合同的订立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我局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一周内书面确认。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一)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合同对方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应具有经年检的合法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拟订立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二)对方不是法人或拟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应提供合法、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及代理的,对方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代理资格证明

    (三)项目、工程、设计、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要求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等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中标标书内容一致,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格一致

    (五)其他应由承办部门调查和确认的内容。

    对外签订合同,一律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合同加盖公章,应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同意 

    合同的审核

    第十条 合同审核流程如下

    (一)技术业务部门、财务审计处负责合同的专业审查

    (二)综合法规处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三)承办部门负责按照审核意见进行合同修改

    第十 财务审计处负责审核需要经费支出的合同的内容是:

    (一)经费是否具备预算指标。

    (二)是否已经实施政府采购。

    (三)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方式是否明确、具体

    (四) 其他应由财务审计处审核的内容。

    第十 综合法规处负责审核的内容: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合同条款具体完备

    (四)合同文字表述严密、规范、准确

    (五)合同履行审核程序

    (六)其他应由综合法规处审核的内容。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

    第十 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均属合同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办人应妥善保管并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第十 建立合同动态分析制度,承办和履行部门应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第十 合同纠纷解决方案应通过局长批准。综合法规处负责委托局聘律师办理授权、出庭和相关手续。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局聘律师处理纠纷。

    第十 需综合法规处协助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案由、案情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复印件。

    (三)其他仲裁、诉讼所需的材料。

    第十 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综合法规处备案;重大合同纠纷案件,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尚未解决并将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按财务规定书面上报财务审计处。

    责任追究

    十八 综合法规处应加强对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十九 承办部门核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综合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印发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合同签订审批表

                                                                  金额单位:万元

    合同名称

      

    是否招投标合同

    总金额(大写)

    对方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金

    注册

    承办单位

    经办人

    承办单位意见

    财务审计处意见:

     

    法律顾问意见:

    综合法规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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