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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综合法规处 时间:2023年05月22日
辽机管〔2023〕3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省直机关医疗服务中心: 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印发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保障我局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除外),应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法规处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订合同范本。 (二)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审核局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会同合同承办、履行部门参与、指导合同纠纷、案件等处理。 (七)组织合同管理的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八)其他应当由综合法规处承担的职责。 第五条 财务审计处是合同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其职责是对合同进行财务专业审核。 第六条 合同履行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具体履行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使用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合同文本或我局合同范本;没有标准文本或范本的,合同的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由承办人在合同审批表中说明原因。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数据传输方式订立的合同,应在合同成立一周内书面确认。 第八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合同内容进行调查和确认。 (一)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应合法,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和信用,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合同对方不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应具有经年检的合法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拟订立合同内容应符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资质证书。 (二)对方不是法人或拟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时,应提供合法、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涉及代理的,对方还应提供合法、完备的代理资格证明。 (三)项目、工程、设计、设备或软件的技术,应符合实际使用或应用要求;质量技术标准、验收标准和技术服务等条款,应明确、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四)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中标标书内容一致,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格一致。 (五)其他应由承办部门调查和确认的内容。 第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一律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内部机构章或财务专用章。合同加盖公章,应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同意。 第四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条 合同审核流程如下。 (一)技术业务部门、财务审计处负责合同的专业审查。 (二)综合法规处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三)承办部门负责按照审核意见进行合同修改。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审核需要经费支出的合同的内容是: (一)经费是否具备预算指标。 (二)是否已经实施政府采购。 (三)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方式是否明确、具体。 (四) 其他应由财务审计处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综合法规处负责审核的内容: (一)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三)合同条款具体完备。 (四)合同文字表述严密、规范、准确。 (五)合同履行审核程序。 (六)其他应由综合法规处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均属合同相关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办人应妥善保管并作为合同附件存档。 第十四条 建立合同动态分析制度,承办和履行部门应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确保合同正常履行。 第十五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案应通过局长批准。综合法规处负责委托局聘律师办理授权、出庭和相关手续。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局聘律师处理纠纷。 第十六条 需综合法规处协助处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部门及(或)承办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案由、案情的说明及相关证据。 (二)合同及与合同有关的协议、文本、电报、电传、信件、图表、会议纪要等文字材料和单据、凭证等复印件。 (三)其他仲裁、诉讼所需的材料。 第十七条 合同纠纷案件结案后,应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综合法规处备案;重大合同纠纷案件,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尚未解决并将发生坏账损失的,应按财务规定书面上报财务审计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综合法规处应加强对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督促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机构未报送的; (二)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即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审核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本单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综合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4月印发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合同签订审批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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