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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4年04月29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省直机关医疗服务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3月6日印发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围绕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在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上展现更大担当和作为。 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机关事务工作全过程、各领域、各方面,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能 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局长、副局长和内设机构的主任、处长组成。 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局长离沈期间,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安排其他副局长代行处理紧急工作。 副局长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报告,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六、根据《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秘发〔2018〕201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指导各市机关事务工作。 (二)研究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接待经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省级干部住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负责审批修缮项目,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三)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 (四)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按分工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调配、更新和处置工作。 (五)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国旗、国徽管理工作。 (六)制定全省公务接待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辽公务接待工作,负责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派出的各类检查、调查、督查、视察团组来辽公务接待工作。 (七)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省委机关、省政府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绿化、食堂等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拟订省级领导同志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定范围内的省级领导同志、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干部住房建设、管理和物业保障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秘发〔2018〕201号),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党领导机关事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坚持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机制,自觉接受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机关事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好服务对象的根本利益,不断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助力法治政府建设,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按要求落实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后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突出问题和服务对象急难愁盼问题,激发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以数据赋能,推动服务保障提质增效,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自觉接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监督,主动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落实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全体公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十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部门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亲自批阅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业务会议制度。涉密会议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十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党组会议相关要求参见《中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细则(试行)》。 二十、全体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局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全体会议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及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交办事项; (二)讨论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总结、部署全局年度和阶段性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全体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全体会议纪要由局长审签。 二十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副局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局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局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贯彻党组重要部署、决定及交办事项; (三)研究局重要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要改革措施; (四)听取各处室、直属单位对全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或者由副局长及相关部门提出报局长确定,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的,会前须填写《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议题审批单》,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长审签。 二十二、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研究重要业务工作。 业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确定,由办公室或主办处室负责会议通知、会议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二十三、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和业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力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事先与其他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将各自意见随议题一并提交会议。 二十四、各部门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范围参加会议。要求正职参加的会议,正职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能够代表本部门表态的分管副职参加。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业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十五、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提请纳入省政府会议年度计划,临时性会议应事先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召开全省机关事务系统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二十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主办或协办单位在辽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须提前报告省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二十七、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按照精简会议要求,科学做好年度会议安排,严控会议数量,提倡召开视频会议。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按照《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文处理工作细则(试行)》,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处理公文。 二十九、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省委、省政府的公文,原则上单独行文,根据需要可抄送同级机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重要事项,事前要向分管省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报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 (二)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十、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文。依据职权可以与省直机关相互发文。必要时,可以与同级省直机关联合发文。机关各部门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三十一、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文种正确、格式规范、论证充分、意见一致。局领导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公文起草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办公室对各部门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核。 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三十二、公文应当经局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局主要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公文,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三十三、收文办理由办公室人员按程序执行。主要程序是: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督办、答复。 三十四、发文办理由办公室人员负责。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用印、印制、核发。 拟提请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稿,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直接向各市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三十五、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要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三十六、精简文件简报。办公室负责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发短文,发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三十七、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非涉密、非紧急公文提倡网上审核办理,机关公职人员要熟练操作局协同办公系统,每日登录、处理信息,确保机关收发文、通知公告等事项及时高效办理,减少纸质文件资料。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八、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密切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局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对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省领导同志批示件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局党组决策部署、局领导批示和局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相关责任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逐级报告办理情况,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十九、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督查督办工作,具体事宜参见《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任务督办实施办法(试行)》。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调,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未经批准,不得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督查。列入省级层面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牵头业务部门要按计划执行。 四十、严格执行省政府绩效考评制度,人事处是全局绩效考评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局党组要求,指导相关责任部门按时完成年度绩效考评任务。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我省的实施细则要求。局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社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必须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四十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及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不得有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局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主要领导离沈外出,按规定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其他局领导离沈外出,要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机关及直属单位其他公职人员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请休假及公务外出管理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不搞特权。 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除陪同省领导出访和因公需要外,局领导同志出国(境)一般不安排,回国(境)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十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十六、局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四十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5月10日印发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相关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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