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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2年06月01日
辽机管〔2022〕3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工作规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省直机关医疗服务中心:
现将《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机关事务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提供机关事务坚强保障。
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其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拥护和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要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局长、副局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负责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
七、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或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局长报告,认真调查研究,向局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八、局长离沈期间,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外出期间,由局长安排其他副局长代行处理紧急工作。
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秘发〔2018〕201号),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设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
第三章 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十、根据《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秘发〔2018〕201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指导各市机关事务工作。
(二)研究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及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接待经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省级干部住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负责审批修缮项目,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三)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及资产处置工作。
(四)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工作,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土地,按分工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编制、调配、更新和处置工作。
(五)承担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省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国旗、国徽管理工作。
(六)制定全省公务接待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务接待工作,负责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来辽公务接待工作,负责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派出的各类检查、调查、督查、视察团组来辽公务接待工作。
(七)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省委机关、省政府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绿化、食堂等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拟订省级领导同志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定范围内的省级领导同志、已退出领导岗位的省级领导同志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省级干部住房建设、管理和物业保障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综合法规处负责聘请法律顾问,对全局重大决策、法律诉讼问题等及时进行法律咨询。
十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出台重大政策措施,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出台前综合法规处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起草文件制度涉及其他省直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报请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必须请示省政府;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机关各处室起草文件制度,涉及其他处室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处室的意见。
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提交司法厅进行合法性审核。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综合法规处负责,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及时组织清理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十三、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四、重大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决策全过程。
十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十六、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上会前要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分管副省长协调,重要的报省长审定;涉及各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由综合法规处负责,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十七、把公开透明作为履行职能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十八、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制定的各类文件规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由办公室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文件目录。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通过管理局官网进行公开;依申请需要公开的事项,按照依申请公开规定执行。
与群众和省直单位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受理、办理,面向社会公开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流程、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监督方式等信息。
十九、及时准确做好机关事务工作政策解读,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解读政策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注意事项、惠民利民举措等,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
二十、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切实增强舆情意识,落实回应责任。加强政务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做好政府机关新闻发言人工作,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主动做好重要政策法规解读、妥善回应公众质疑、及时澄清不实传言、权威发布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一、自觉接受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监督,主动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依法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落实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二十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全体公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三、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加强内部权力制约,严格落实省政府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监督机制,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二十四、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二十五、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二十六、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局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二十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行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业务会议制度。涉密会议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二十八、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党组会议相关要求参见《中共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工作细则(试行)》。
二十九、全体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局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会议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决定、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及省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及交办事项;
(二)讨论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总结、部署全局年度和阶段性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全体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全体会议纪要由局长审签。
三十、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召开,副局长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局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其他局领导主持。会议主要研究以下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
(二)研究贯彻党组重要部署、决定及交办事项;
(三)研究、审议局重要政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重要改革措施;
(四)听取各处室、直属单位对全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确定,或者由副局长及相关部门提出报局长确定,由各部门、各单位提出申请的,会前须填写《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议题审批单》,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起草,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督查。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局长审签。
三十一、业务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研究重要业务工作。副局长召集全局性的业务会议,须报请局长同意;副局长召集的业务会议需非分管处室负责同志参加时,需与其分管领导沟通,并报请局长同意。
业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副局长确定,分管领导主持召开需要非分管部门参加的业务会议,需事先与相关局领导沟通,由主办处室填写《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议议题审批单》,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会;以管理局或局机关部门名义召开的涉及局外单位参加的业务会议,同上履行审批程序;分管局领导召集分管部门研究业务工作不必履行审批程序。会议以办公室或主办处室名义通知,由办公室或主办处室筹备、记录和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三十二、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和业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当力求简明扼要,观点明确。涉及到几个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处室应当事先与其他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将各自意见随议题一并提交会议。
三十三、各部门按照会议通知要求范围参加会议。要求正职参加的会议,正职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当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能够代表本部门表态的分管副职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和业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十四、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提请纳入省政府会议年度计划,临时性会议应事先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再正式向省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省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出席会议。
三十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主办或协办单位在辽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须提前报告省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三十六、各类会议筹办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肃会风会纪,提倡节俭办会,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按照精简会议要求,科学做好年度会议安排,严控会议数量,提倡召开视频会议。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七、严格履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按照《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文处理工作细则(试行)》,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处理公文。
三十八、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省委、省政府的公文,原则上单独行文,根据需要可抄送同级机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重要事项,事前要向分管省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报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
(二)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一般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文处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十九、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向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行文。
四十、依据职权可以与省直机关相互发文。必要时,可以与同级省直机关联合发文。
四十一、机关各部门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十二、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文种正确、格式规范、论证充分、意见一致。局领导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落实公文起草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办公室对各部门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核。
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四十三、公文应当经局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局主要领导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向省委、省政府报送公文,须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四十四、收文办理由办公室人员按程序执行。主要程序是: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督办、答复。
四十五、发文办理由办公室人员负责。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用印、印制、核发。
拟提请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审议或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稿,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直接向各市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四十六、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要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四十七、精简文件简报。办公室负责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规格和文件篇幅,发短文,发管用的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局原则上只向省政府报送1种简报;报送前须经省政府办公厅核准。
第十章 督查考评制度
四十八、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日常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员抓落实”工作格局,强化闭环管理,充分发挥督促检查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作用。
四十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同志要认真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机关内设机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局党组的工作要求,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落实决策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对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省领导同志批示件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局党组决策部署、局领导批示和局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相关责任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逐级报告办理情况,重要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十、严格执行“710”工作制度,一般事项应在7天之内办结,复杂事项1个月内有结果,年初确定的所有事项在年底清零销号,事项落实起始时间从部署当日算起。
五十一、督查工作具体事宜参见《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督查工作办法》。
五十二、从严控制各类实地督查活动,除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况下不组织开展各市全覆盖的实地督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局名义组织开展跨部门实地督查活动,不得向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
五十三、严格执行省政府绩效考评制度,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是全局绩效考评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局党组要求,指导相关责任部门按时完成年度绩效考评任务。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局党组各项决议,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局党组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局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人员要带头抓落实、善于抓落实、层层抓落实,把抓落实作为严肃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责任,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体现到推动新时代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当中。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五十七、各部门工作中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问题,要及时逐级请示报告。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省委、省政府报送请示后,由办公室负责与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做好衔接和跟踪,督促相关部门抓好落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局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全省性会议或专题会议后,要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会议情况和落实建议。
各部门向局党组报告工作要全面客观,数据真实准确,决不允许弄虚作假。
五十八、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人员要严格按照《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请休假及公务外出管理规定》执行请销假制度。
局主要领导离沈外出,应提前3天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并向省委办公厅报备。
五十九、各部门需要发布涉及全局重要工作部署信息的,要经过办公室严格审核,报请局主要领导审定。
六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部门要依法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十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带头过“紧日子”,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省直各单位的送礼和宴请。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四、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注重家庭家风家教,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言必信、行必果,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六、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建设学习型机关,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
六十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研究和解决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八、局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九、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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