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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11年02月18日

    辽宁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有关规定

     

    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按照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辽宁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分工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的统一部署下,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没有设立专门机关事务管理机构的市、县(市、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

    (一)省管局负责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

    (二)省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1.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由省管局负责组织

    2.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所属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省工商局、地税局等垂管部门负责组织其垂直管理的公共机构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制定本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实施方案。

    (三)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工作报告并按期报送到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账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公共机构填写、上报。各部门统计数据直接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部门所属的公共机构统计数据由各部门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各公共机构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帐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各公共机构须逐月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包括《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其中,《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由部门填写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填写,汇总本行政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以上报表可从辽宁机关事务网下载服务栏目下载。(http://www.ljg.gov.cn/)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公共机构基本信息采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全面统计、整理本行政区域、本级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公共机构的数量、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按时报送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具体报送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1.电耗数据

    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

    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然后两部分相加获得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

    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煤消耗量,然后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

    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

    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

    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 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公共机构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公共机构应指定专门统计人员(以下称“统计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统计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各公共机构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同级公共机构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的能源资源种类、计量单位、消耗量及费用等内容符合本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也应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辽宁省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时间另行通知)。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一)省级公共机构

    1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按季填写本级机关的《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季度前30日内报送省管局。

    2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所属公共机构(含直属和垂直管理单位)按季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由各部门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季度汇总情况于次季度的前30日内报送省管局;年度汇总情况于次年度2月28日前报送省管局。

    (二)市、县(市、区)各级公共机构

    1.各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半年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行政区域汇总情况》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类汇总情况》,上半年数据于8月31日前报送省管局,下半年及全年数据于次年2月28日前报送省管局。

    2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的周期和报送时限应在符合上级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自行确定。

    六、数据分析

    各公共机构应每季度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共机构建筑面积、用能人数、主要用能设备变化情况,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指标的变化趋势,人均能源资源消耗、单位建筑面积能源资源消耗、公车能耗和能源资源消耗总量同比分析,教科文卫体等同类公共机构比较分析,以及各项能源资源消耗水平降低(升高)原因分析,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七、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国家安全、保密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自行组织本系统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相关能源资源消耗信息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报送到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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