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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解读
来源: 时间:2008年10月24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8月1日签署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6章43条,从立法的目的、公共机构的定义到公共机构节能的管理部门、管理责任以及公共机构的节能规划、节能管理、节能措施、节能的监督和保障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条例》是我国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文书,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制定这部法规旨在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开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新局面。 《条例》从法律角度赋予了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更艰巨的任务和更重大的责任,对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条例》还要求,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根据《条例》,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物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能耗定额和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等。 《条例》还要求,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根据《条例》,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共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限期改正、通报、行政处分等处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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