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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意见(辽经资源[2008]206号)
     
    来源:   时间:2009年05月25日

    各市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建委、交通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实施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2306号),对下一阶段贯彻实施过程中的组织领导、政策法规制定、监督检查以及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做好我省的落实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意义

    我省提出的“十一五”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节能目标,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对国家、对人民的庄重承诺。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把节能作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在破解节能约束性矛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目前工作进展情况看,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增速仍然过快,能源对外依存度逐年提高,后三年万元GDP能耗必须保持年均下降5%的速度才能确保20%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现实工作中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节能挖潜工作难度逐渐增大,节能形势十分严峻。

    《节约能源法》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健全了节能基本制度,完善了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的适时修订出台,不仅体现了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而且为节能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认真领悟并把握《节约能源法》的实质,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和今后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好《节约能源法》。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节约能源法》顺利施行

    贯彻落实好《节约能源法》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作,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因此,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与节能有关的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各级经委要充分发挥节能监管主体作用,强化本级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重点,积极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同时,要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组织重点用能单位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发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积极推行能源管理师试点,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服务活动;做好“双千”企业节能对标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于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任务的企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停止核准和审批高耗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引导企业开展节能技术研发与改造,形成稳定可靠的工程技术节能能力;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取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引导各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节能企业债券。

    各级经委、发展改革、外经贸部门要加快推进钢铁、有色、石油化工、建材、电力等重点用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进步,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坚决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限制外商投资“两高”项目,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投资、生产、消费和出口,鼓励国外先进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进口。同时,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做好能源行业节能相关工作,促进能源科技进步,加快推进区域热电联产等前期工作及工程建设。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推进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节能空调、高效电动机等节能产品,提升重点行业运行水平,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节能资金投入,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范围。

    各级建设部门要抓好建筑节能工作,编制建筑节能规划,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切实加强房屋建筑从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销售、使用保修全过程的节能监管,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等。

    各级交通部门要推动实施交通节能规划,建设节能型综合运输体系,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积极推广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强对运营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等。

    各级税务部门要落实节能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节能减排设备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

    各级质监部门要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装置检定和能源计量数据核查, 提高用能单位计量检测能力和水平,重点查处违反能效标识制度、违反计量器具配备和能源计量数据使用制度的等问题。根据发展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强制性地方标准;对工业、民用能源的大宗贸易、交接开展公证计量;推进工业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制订相应节能减排标准和技术规范。

    各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制订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能源消耗定额,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等。

    省法制办、经委、质监局、建设厅等部门要根据《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抓紧研究制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节能表彰奖励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抓紧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原有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完善,鼓励有立法权的城市根据实际制定地方性节能法规。

    此外,各级经委、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反《节约能源法》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项目,违反能源统计制度,违反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以及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等情况。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开设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

    三、进一步加大《节约能源法》宣传和培训的力度

    以宣传《节约能源法》为重点,同时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杂志等媒介,采取新闻报道、专家访谈、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节约能源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节约能源法》纳入本部门普法工作计划。要组织开展《节约能源法》培训,重点加大对各级政府节能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强化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要树立先进典型,对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节约能源法》贯彻实施情况将作为对各地区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从今年起,我省将实行严格的节能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在整体考核指标体系中,《节约能源法》的贯彻执行将作为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请各地区接到通知后,积极组织,精心安排,于11月30日前将《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自查报告报送省经委,12月份,省经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能源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各地08年度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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