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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时间:2012年04月25日
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直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政府为支持、引导公共机构开展节能工作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主要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节能改造项目补助;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对各市(不含大连,含绥中县、昌图县,下同)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四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要有利于增强公共机构节能意识,有利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利于提高公共机构能源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章 节能改造项目补助
第五条 省直公共机构利用部门公用经费或自筹资金进行如下节能改造项目的,可申请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 (一)公共建筑物。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节能门窗更换,采暖设施改造及其他建筑节能改造。 (二)用电设施。配电、空调系统改造,电梯节能改造、饮水设备节能改造,高效照明产品更换等。 (三)附属设施。绿色数据中心建设,食堂灶具及食堂排烟系统节能改造,燃煤锅炉等热源节能改造等。 (四)办公设施、设备。办公节能设施设备的更换使用,无纸化办公、节电软件、节电插座等的使用,办公用品循环利用等。 (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应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其他使用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工程。 (六)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节水器具使用,中水、再生水利用,绿化灌溉用水的循环改造,用水分户计量,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 (七)节油改造。公务用车实行节油改造及配备公务用车管理软件等。 (八)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六条 通过其他渠道,已经用财政拨款专项安排的节能改造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补助。 第七条 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审批: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共机构在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申报文件。具体内容应包括:项目依据、可行性分析、预期节能目标、技术支持单位的资质、产品鉴定报告或施工方案、效益评估结论、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度等。 (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排序,结合当年节能资金预算额度,提出补助方案,报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结果,向相关单位下达经费指标。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原则上实施政府采购。 第八条 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或改变节能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用途。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改变项目用途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附更改项目申报材料),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调整。
第九条 根据当年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可在节能资金中列支部分必要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一)宣传、培训经费。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节能意识,提高节能技能;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相关公益活动;借助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等。 (二)统计、审计经费。对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开展统计工作,推广使用能耗统计软件等;委托中介机构对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行审计,核定单位用能情况。 (三)定额测算、制定经费。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和专家评估,制定能源资源消耗定额。 (四)会议、评审经费。组织召开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会议和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年度或阶段性工作任务,总结表彰先进;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评审。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机构节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下达。
第四章 对各市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一条 为倡导和鼓励各市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省财政安排部分经费用于对各市以奖代补。 第十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建立情况、节能经费投入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耗统计制度建立情况、财力水平等。 第十三条 省财政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因素分配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应用于各市辖区内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补助和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必要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对个人发放奖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对节能项目进度、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节能效果进行验收。省审计厅依法对节能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节能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同时相应核减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开展节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按照《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财预〔2010〕357号),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将通过适当方式公开节能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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