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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11年05月31日

     

    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工作经验交流,根据《辽宁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省直各单位均需确定一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作为节能工作联络员(省直单位要求处级以上干部,各市要求节能处、科的主要负责人)。联络员如有变动,请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馈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或者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地区、本部门主要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二)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有关节能工作精神,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以及进行联络员业务技能培训等。年度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内容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题问题的调查,研究节能工作中重点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措施。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部分联络员或者全体联络员参加。

    (三)各地、各部门联络员应于会前10日内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本地区、本部门要求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事项。合理化意见、建议可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或以书面形式随时提交。

    (四)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其它有关事项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通知。

    (五)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向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说明原因,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联络员应加强工作联系,增强沟通交流,相互学习借鉴。

    第六条  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联络员工作开展情况将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联络员,按照国家以及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自己的联络员队伍并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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