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61号令)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辽财资〔2024〕1号)
申请条件:
根据《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辽财资〔202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资产权属证明及价值证明,涉及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报废、损失核销的,提供相应处置事项审批表;
2.涉及无偿划转的,另需提供划入方同意接收的材料。因改革无偿划转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以及由主管部门确认的清查相关报告。
3.涉及对外捐赠的,另需提供资产现状照片;
4.涉及转让的,另需提供转让方案,拟签合同、资产评估报告等。
5.涉及置换的,另需提供置换方案,意向性协议,资产评估报告等。
6.涉及报废的,另需提供资产现状照片,特种设备和放射性设备还需提供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及处理意见,技术原因申请报废的需相关权威部门鉴定。
7.涉及损失核销的,另需提供损失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单位内部核批文件等。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实施处置材料
(一)对外捐赠
捐赠协议。
(二)转让
1.非税收入上缴凭证、税费抵扣凭证;
2.转让合同;
3.房地资产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并提供成交确认书。
(三)报废
1.回收凭证、回收公司报价单、涉密资产需提供省保密检察处置中心相关回收凭证;
2.非税收入上缴凭证。
办理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即省政府大院11号楼302、342、343室
办理机构: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
办理时限:
要件齐全、符合要求的资产处置事项10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副局长审定或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86907833、86894570、86894921、8689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