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261号令)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
申请条件:
根据《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辽财资〔2008〕444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
(一)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一式两份,说明待处置资产权属、数量、价值及现状,拟处置方式,处置理由和依据,报废资产价值在200万元以下的无需提供;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及资产清单;
3.资产权属和价值证明;
4.资产现状照片;
5.有偿转让、置换的,需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技术原因申请报废的,需相关权威部门鉴定;
6.资产处置审批其他相关要件。
(二)实施处置材料
1.回收凭证;
2.非税收入上缴凭证;
3.房地资产等重要资产的处置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处置并提供成交确认书。
办理地点:
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即省政府大院11号楼342、343、344室
办理机构:
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管理处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24-86894570 86894921 8689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