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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直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审批工作 

      设定依据:《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7〕第65号)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 

      《辽宁省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辽建发〔1997〕第85号) 

      《省直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公共部位使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省直房委办发〔2007〕2号) 

      申请条件:根据辽省直房委办发〔2007〕2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省直单位使用维修基金申请报告《省直单位使用维修基金登记表》《省直单位使用维修基金承诺书》省住房资金中心出具的《省直单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余额确认书》维修项目公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出具维修项目确认书(住户签字,业主委员会盖章或社区盖章)维修项目现状照片(实拍照片或电子版照片)出具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验收后原件返回省直单位维修项目工程预算书一式两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即省政府大院11号楼226室 

      办理机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管理处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8689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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