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辽宁省人民政府
    邮箱
  • 无障碍浏览
  • 服务指南

    省直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工作

    省直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公共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工作

    设定依据:《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1997〕65号)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

    《辽宁省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暂行办法》(辽建发〔1997〕85号)

    申请条件:根据辽省直房委办发〔2007〕2号文件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省直单位应急维修基金登记表》

    办理时限:即报即办

    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11号,即省政府大院11号楼225室

    办理机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管理处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时间:随时办理

    联系电话:82859981(工作日);18540129208(非工作日)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405号   辽ICP备17018487号-1  网站标识码:2100000029